當舖未按規定查驗典當金條來源,引發一起糾紛。9月15日從無錫中院瞭解到,近日審結了一起失主要求當舖返還被典當贓物案件。
據法院審理查明: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間,陸某利用擔任原告某當舖庫房保管員職務之便,先後12次侵吞其保管庫房內金條74根,價值32萬餘元。爾後,陸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出面將上述金條送至另一家當舖典當,所得當金16萬餘元均被陸某花掉。陸某及其朋友典當時,對方當舖未按《典當管理辦法》規定查驗金條來源。案發後,陸某因構成職務侵佔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。
原審法院認為:陸某對訴爭金條不享有合法權利,遂判令被告當舖將現有金條返還給原告,不能返還部分折價賠償,陸某對原告追索不得金條亦承擔賠償責任。
一審宣判後,被告當舖不服,上訴稱:金條由陸某及其朋友分別出面典當,被告公司對金條系侵佔所得不知情,因此原告應向被告公司支付當金後才能取回金條。
中院經審理後認為:當舖應當查驗當物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,以此核實確認當物權屬以及典當人身份。本案中,陸某等三人在短時間內多次多量典當貴重物品,且均不能提供任何物品來源證明,對此當舖應當引起足夠重視,嚴格依照典當程式辦理業務。故當舖在收當過程中未盡審查義務,存在過錯。最後法院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